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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宁海县卫生局 更新:2010/3/24 字体:

关于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07〕7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和规范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即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等类别,下同)毕业生试用期备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试用原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医学专业毕业生应遵循试用期岗位与医学专业学历对口的原则,建立资格审查、考核评定、录用、登记备案工作机制,并有专人负责。凡拟用于医学专业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不得试用无学历及非医学专业学历人员。
        二、备案程序
        (一)取得医学专业学历毕业生,被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后,必须在每年的8月31日前,由聘用单位统一报具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政部门)审核,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提交医学专业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含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经确认大中专毕业有效学历后,填写《医疗机构试用期医学专业毕业生备案名册》(附件1)一式两份,试用机构存档一份,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www.med126.com
        (三)试用期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附件2),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未经备案或试用期时间未满一年、考核不合格及省卫生厅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终审不合格者,取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
        三、试用管理
        (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医学专业毕业生,应视其所学专业为其安排在相关试用岗位和必要的轮转实习,并指定带教人员、安排试用期学习工作计划,建立试用期考核制度,建立技术档案,纳入员工管理。
        (二)试用期医学专业毕业生无处方权,应在具有执业资质的带教人员指导下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不得独立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不能独立值班。其所开具处方、书写病历、检查单、报告单等医学文书,均须由带教人员检查、审核及修改并签字生效。
        四、其他
        经我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注册同意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其试用的非现役军人的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供血机构试用的医学专业毕业生参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试用期医学专业毕业生备案名册
2.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二○○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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