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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
来源:枣庄市卫生局 更新:2010/3/25 字体:

《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民营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聘用人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聘用,其人员档案、职称晋升、培训、执业注册由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不得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得自行聘任卫生技术人员.

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人事代理制实施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疗市场有序发展,建立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的用人机制,维护用人机构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及市政府颁布的《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置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对员工的聘用(聘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除外)。民营医疗机构的界定以《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为准。
第二条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实施人事代理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予以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人事代理工作由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 中心承担。
第三条 民营医疗机构的人事管理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决定》,本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的目标,实行全员人事代理制。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契约关系,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代理。
第四条 民营医疗机构聘用员工时,必须填写《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审批表》,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人事代理后方可聘用;
定期校验民营医疗机构,要将该医疗机构同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签定的《人事代理协议书》、《民营医疗机构聘用人员审批表》、连续交纳人事代理费等作为必验的内容之一予以校验。
第五条 人事代理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1、管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人事材料证明;
2、代办与人事档案有关的人事管理手续;
3、代办技能培训、人员素质测评、人才招聘等相关工作;
4、代办职称申报手续;
5、代办出国政审相关手续;
6、代办社会保险金交纳的相关手续;
7、承办委托单位需要代理的其他有关事宜;
8、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人事代理费。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1、由民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和拟聘用人员的毕业证、执业资格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聘用人员审批手续。www.med126.com
2、民营医疗机构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聘用人员有关手续,向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申请人事代理。
3、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根据民营医疗机构提交的文件审核合格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
4、签定协议后,民营医疗机构将新聘员工的人事档案转入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由市卫生人才服务
中心统一管理。同时,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名册》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办理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实行人事代理制的民营医疗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缴纳新聘员工的年度人事代理费。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收[1998]21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八条 民营医疗机构 违犯下列情况之一,
1、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聘用员工者;
2、未委托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制而违规聘用员工者;
3、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或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者;
4、 不按期足额缴纳人事代理费者;
    按情节情况,分别依法限期纠正、吊销《执业许可证》、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区(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枣庄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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