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刑法修正案第七条内容?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www.med126.com“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对医护人员仪表形象、服务态度违反规定者如何处罚?
(1)在医疗服务中,凡是语言不文明,着装不整等有损医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要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对责任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
(2)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患者“冷、硬、顶、推”,每发生一人次,罚责任者200~500元,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按《医疗安全管理条例》处罚。
(3)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发生与患者吵架的事件,要在全院通报批评,罚责任者500元,并向患者当面赔礼道歉,根据情节可给予下岗培训3~6个月,期间发60%工资。
十、对医务人员为谋取私利,损害患者利益者如何处罚?
(1)对在医疗过程中,接受患者及亲属的宴请,当事人除承担费用外,处以5倍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2)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开据假诊断、假证明、假化验单、假报告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责任人300~500元罚款,暂停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不准索要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物品、“红包”,一经查实,处以10倍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活动,降职降级,直至开除;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如患者直接举报查不实,但造成上访等影响者,根据情节比照收受“红包”处理。
(4)严禁收取“临床促销费、统方费、处方费”等回扣,一经查实,处以10倍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停止执业活动,降职降级,直至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
(5)医务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坐车”开药,违者除交纳药品费用外,同时处以1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调离岗位,吊销处方权半年至一年,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
(6)禁止以安排患者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发放提成费,禁止设立仪器、设备检查等费用提成,一经发现,给予10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
(7)禁止各科室乱收费、开大方,对不按规定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开大方以及科室擅自收费、设立“小金库”等,除退还多收部分钱款外,对责任人给予10倍罚款,降职降级,暂停执业活动以至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和所在科室在全院通报批评。www.me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