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师变更注册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份;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一份;
3、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7、由外省变更至成都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8、由外变更至成都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还应提交变更通知单(由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
9、变更出现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提交《成都市卫生局注册医师脱离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备案表》(由原执业医疗机构填写、盖章)。
10、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保留军籍仍由军队管理的,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还须提供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
11、申请变更执业范围的,还应提交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同一类别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考核机构出具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三)注销注册
1、执业注册医疗机构书面申请一份;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遗失补办
1、刊登遗失公告的成都日报或四川日报;
2、本人遗失情况说明和单位证明;
3、有效身份证明、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黑白或彩色近照均可)。
五、申请条件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两年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它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