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报名工作要求
绥芬河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由牡丹江考点负责。
军事医学考试工作。黑龙江省参加军事医学考试的考生统一在农垦总局考点考试。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军事医学考试均在9月8日进行,执业医师为17:00-18:00,执业助理医师为17:00-17:30。
请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报名的考生,将网上报名考点选为“农垦总局”,并向农垦总局卫生局报送材料并现场确认。
考生报名照片应当为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白底照片(该照片同时用于《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得更换),考生照片需在各区、县卫生局和各报名医疗机构考务工作负责人的监督下进行上传或现场采集。《考生照片登记表》需加盖公章确认。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照片牡丹江考点将不予受理现场资格审核。各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审核工作中凡有违规、舞弊行为一经查出,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单位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必须告知考生,报名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试用期计算截止时间为本次医学综合笔试时间(9月8日),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以研究生学历在毕业当年报考的,应当在发放《医师资格证书》前提交毕业证书,否则考取的《医师资格证书》不予发放。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按照毕业专业报考。加注非医学专业的,不得以该学历报考2001年9月1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的毕业专业加注专业方向的临床、口腔、公卫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不得以该学历报考(教育部审批除外)。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经过教育部和卫生部共同评估,并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专科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以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其中,2003-2005年批准的学校和专业见《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医学教育有关信息的通知》,2006年及以后批准的学校及专业招收的医学毕业生,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同意办学招生文件,方可以该学历作为报名参加仪式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六)经教育部批准的西部地区23所学校(见《关于批准部分学校试办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教育的通知》(教高厅[2004]15号)),2004-2008年按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5年制的医学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其他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3+2”或“2+3”等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依据。
(七)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毕业生,以及职业技术学校、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可以以该学历按照规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其入学前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医师类别一致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执业医师;注册时间需按照原学历条件满足《执业医师法》规定。
(八)专科升本科,所学医学类专业保持相同的,可以以本科学历作为报名学历依据,但需提交专科毕业证书。
(九)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2001年9月1日后入学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考的学历依据。
(十一)2001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助理临床医师资格,自2013年起可以按照规定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十二)中等职业学校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在同省的,学历可作为报考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报名时需提交户籍证明。
跨省招收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十三)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需提交该医疗机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证明。
(十四)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持非《毕业证书》的人员,不予受理医师资格报名。
(十五)报名时需提交二代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十六)考生报名提交的《医师资格考试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信息内容不得有人工涂改,且必须与网上所填报内容相符。
(十七)个体诊所(不含口腔)、厂企卫生所不具备培养住院医师的条件,不能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使用单位。试用单位应具备考生报考类别的科室。
(十八)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的考生,如曾变更过执业地点,换过《医师执业证书》,请到区、县卫生局或市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开具证明。由“医师联网注册软件”中,进入“医师注册信息验证”模块,输入考生身份证号,查询出此考生信息,打印“审批意见”后,在“备注”一栏手写该考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