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卫办发〔2011〕139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武汉市所辖各区。
二、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要求
(一)执业地点数量。符合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增加1-2个执业地点,分别作为第二和第三执业地点,其原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
(二)执业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三)多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接受每一个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四)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信息管理。各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相关信息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做好试点管理。各区各单位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有多点执业要求的医师能够方便、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无故不得限制其自由流动。要积极引导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在试点中要加强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汇总一次本辖区多点执业医师注册(注销)情况,填写《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登记管理表》和《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注销管理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报武汉市卫生局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三)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的相关情况,注重阶段性效果评估,不断改进工作。试点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武汉市卫生局注册主管部门。
附件:武汉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武汉市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师在本市的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第一执业地点注册在本省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将本市医疗机构作为其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五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副高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增加1-2个医疗机构作为多点执业地点;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满2年,可增加1个医疗机构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并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不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五)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符合申请人资格条件,并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六)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证明;
(六)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申请增加为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变更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该执业地点:
(一)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或者执业范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二)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取消该执业地点,再参照本方案相关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原则上满3个月,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办法》接受各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的,由发生争议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所有地点的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 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医师,两年内不能申请开展多点执业,原有多点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即可。
第二十条 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应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或多家)权利义务,并填写《武汉市开展医疗合作的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分别报双方(或多家)机构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医师方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医疗机构执业。
第二十一条 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者,不适用本管理办法。军队医师执业或者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