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师资格认定通过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19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卫生厅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鄂卫函[2010]666号)要求,经个人申报、逐级审核及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评审,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中心卫生院薛庆余等28名同志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件,拟同意薛庆余等28名同志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现予公示。公示时间:2012年6月19日至7月2日。广大干部群众对公示人员如有异议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请于7月9日前将有关情况反映至十堰市卫生局人事科,联系电话:0719-8117014。
特此公告。
十堰市卫生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