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市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等通知,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2013年第18号公告的规定,现将绍兴市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部分。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网上报名”,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27日9时—3月15日24时,考生根据试用期医疗机构所在考点自行上网报名,不得跨考点报名,如发现取消考试资格。
现场确认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4月8日,具体时间由各报名点自行决定,请考生密切关注各报名点公告。
二、报名条件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的“医师管理”栏目下查询;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
(二)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1.在乡镇卫生院(含乡镇卫生院派出机构,下同)工作但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的要求;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在编人员;或在2010年8月31日前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由该乡镇卫生院缴纳养老保险金;
5.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保证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三、提交材料
(一)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大专及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交2013年3月11日后出具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证明;
5.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照1张;
6.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全在.线.提供.,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考核合格证明。
(二)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浙江省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审核表;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2010年8月31日前考生为所在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证明;或2010年8月31日前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单。所在乡镇卫生院为该考生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获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保证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承诺书原件;
6.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原件;
7.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8.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张(大专及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交2013年3月11日后出具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9.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彩照6张;
四、考试范围
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中医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以及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综合笔试启用《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及中医部分类别)2013年版》。取消中医(含民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大纲中的西医内科学内容,未涉及的中医部分类别医师资格考试仍执行现行大纲。
五、考试时间
(一)全省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二)全国医学综合笔试时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六、考试收费
(一)口腔类别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200元)于考试当日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收取;公共卫生类别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180元)于考试当日由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取。
(二)考生报名费(每人10元)、实践技能考试费(临床、中医类别每人180元)、医学综合笔试费(执业医师每人200元、助理医师每人120元)在报名确认时上缴。
七、注意事项
(一)请考生网上报名时仔细核对个人的报考信息。如因个人信息填报错误引起的各种不良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现场确认主要是对已经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资料审核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
,原则上不接受补报名。请广大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
(三)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网上报名时应当在报考类别中选择“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或“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四)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需向所在乡镇卫生院递交资格审查材料,由乡镇卫生院组织本单位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考点不接收个人递交报名材料。
绍兴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