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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3/18 字体: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材料清单

一、直接报考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非助升师),提交以下材料:

第1页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说明:1、考生上传的照片须符合要求。
2、考生本人必须在“本人承诺”栏和是否申请授予医师资格栏亲笔签名并填写日期。
3、该表中各信息点内容应与其他报考材料保持一致。
4、申请表不得手写涂改。有信息修改需求时应在《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中修改并重新打印,由考生本人重新签名确认。

第1页背面考生本人毕业证书复印件
(请复印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背面)
说明:1、毕业证书复印件内容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所有对应信息一致,如毕业学校名称、专业名称、入学及毕业时间等。
2、报考学历的学制显示为分段培养的,各阶段学历均应提交。
3、持《中专自考毕业证书》报考的,应同时提交毕业学校出具的相同时间段的毕业证书或学习证明书。
4、持军队学历报考的地方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4.1 入学时为军人身份的复员或转业、退伍军人医学.全在.线.提供.,应提交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复印件;
4.2 军队学历为大专及以下学历,且毕业证书上有地方教育部门钢印的,应提交原入学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招生计划;
4.3 军队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验证证明》。

第2页:学历鉴定相关证明材料(打印件或复印件)
说明:1、持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报考的,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2、持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报考的,提交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
3、所持的报考学历为分段培养学历的,各阶段学历均应附有《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中等专业学校学历)
4、中国公民持境外学历报考的,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注: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申请办法:考生在教育部指定的学信网(网址:www.chsi.com.cn)进行实名注册后,登陆学信档案,进入“在线验证栏目申请”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该备案表的有效查询期未到2013年4月30日的,考生及时在该网站申请延期。
2. 办理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地址: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联系电话:020—37626990。

第3页: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说明: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不含户口本)。
2、港澳台考生须同时提交其在港澳台本地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身份证明必须在有效期内。
4、报名期间身份证遗失的,可暂以“临时身份证明”(应含考生相片)代替。

第4页: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附件2)
说明:1、该考核合格证明上所盖公章必须为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公章,名称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第一名称一致。
2、该考核合格证明的试用机构公章必须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上的试用单位名称一致。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的(含省内变更、省外变更至我省),各阶段试用单位均应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5页: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1、确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应由试用单位书面陈述未予备案的原因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试用单位2012年10月-2013年2月期间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试用单位一致。
2、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已在原试用单位报备案的(省内流动),除提交在原试用单位备案的《广东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人员试用备案汇总表》(本人信息页)外,还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3、试用期间变更试用单位,且原试用单位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应提交现试用单位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为考生缴纳社保的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
4、未按《关于做好2013年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2〕882号)要求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提交试用单位缴纳社保凭证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市考点办公室将统一汇总报省考区审核决定:
4.1试用单位出具的《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未备案考生情况说明》(附件4,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2试用单位与考生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签定日期须为2012年10月之前);
4.3 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期间连续3个月工资单据证明。

第6页:相应试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首页(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页)复印件
说明:1、考生试用期间该试用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2、试用单位必须有与考生报考类别一致的诊疗科目。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汇总 

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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