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公告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及《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现公告通化考点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一、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15日两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3年9月14日一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二、实践技能考试及考试时间:
(1)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2)实践技能考试时间:2013年7月1日——15日。具体时间、地点见考生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
三、报名资格:
1、报考执业医师资格:
(1)2012年以前取得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具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2011年以前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满二年。
(3)具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2008年以前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注册满五年。
(4)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当年可参加的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12年以前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中专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一年的。
3、对通过医学自学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获得医学专业学历, 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除符合《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外医.学.全,在.线搜.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2002年10月31日以前,报名参加自学医学考试,其后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2002年12月31 日前广播电视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4、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5、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可报名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若考试合格,则只能在乡镇医疗机构执业,如果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则还须参加执业合理医师资格考试。
6、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7、外籍、台、港、澳考生只可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四、报名时间:
各考生于2013年3月17日前在网上报名,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试合格证明。由考生本人于2013年3月20日以后到通化市卫生学校进行信息确认和照相。
受理考生报名信息确认的具体安排为:3月20日-21日,受理通化县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3月22日-24日,受理梅河口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3月25日-27日,受理辉南县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3月28日—30日,受理集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3月31日—4月1日,受理二道江区、东昌区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4月2日—4日,受理柳河县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4月5日—6日,受理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地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当日报名,报名当日只受理规定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
五、报名地点:
1、通化市辖区内医疗机构考生到通化市卫生学校新校址(通化市保安路新荣桥)报名确认。
2、驻通部队、公安边防、消防武警报考人员到长春考点报考。
六、考生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过期身份证无效)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含文职干部证)。
2、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试用期考试合格证明。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毕业证丢失,则须带毕业学校出据的学历证明并有省教育厅的盖章。
4、报名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考生,须出具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定考试合格后,仍在乡镇卫生院执业5年的合同。
5、外省毕业的毕业生还应提交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教育厅出具的对学校、学生毕业证认可的书面证明或学历认证报告。
6、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医.学.全,在.线搜.集。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出具试用期考试合格证明单位应与助理医师执业注册证书所注册单位为同一单位。
7、报考中医的考生还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七、报名时交考试费用:
考试报名费待定。
八、各考生必须先参加网上报名。
国家医考试中心网:http://www.med126.com/wsj//
特此公告
注:报名时必须考生本人到场,不可代报。
通化市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电话:0435-3213205。
通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