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办理医师资格认定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职工医院,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 号)、《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办理医师资格认定有关后续工作的通知》(渝卫人〔2013〕41 号)等文件精神,将对1998 年 6 月 26 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并经重庆市卫生局认定了执业资格的人员开展申请《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纠错、信息修改、医师资格认定信息补录工作。请各单位将渝卫人〔2013〕41号文件精神传达给每位职工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做好政策宣传,全方位摸底排查,避免遗留问题再发生。
联系人:范小琴 联系电话:49822992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