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首次注册) |
办理依据 | 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00年9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9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申请条件 | 获得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申请材料 |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编号:003591424A05010_03]书面 2份 申请人提供 盖章 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编号:003591424A05010_08]同底 2份 申请人提供 签字 3、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编号:003591424A05010_02]原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编号:003591424A05010_04]原件 1份 从第三方获得 5、申请人身份证明 [编号:003591424A05010_05]复印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审核原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编号:003591424A05010_06]原件 1份 拟聘用单位出具 7、《医师资格证书》 [编号:003591424A05010_07]原件、复印件 原1份复2份 申请人提供 核对原件 8、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编号:003591424A05010_01]原件 1份 一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办理流程 | 按照《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审批流程设置办法(试行)》的要求设定。 |
流程图释 | |
办理期限 | 30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承办处室 | 医政处 |
办理地址 | 地址:福州市仓山区麦园路84号、邮政编码:3500070591-87629565 |
联系电话 | 0591-87629565 |
表格下载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4、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