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核发
一、委托办理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医师资格证书核发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浙江省卫生厅浙卫发〔2012〕178号和浙卫发[2013]19号文件精神。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
申请对象:在我省参加全国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考试成绩合格,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申报材料: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考生身份证复印件。
四、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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