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用机构要求
1.试用机构必须是医疗、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含血站),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不能报考,如公司企业、卫生监督所等。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标注的诊疗科目必须有与考生报考专业一致的专业。
2.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的,可报考临床类别或中医类别医师资格,但必须提交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证明。
3.助理报考执业的考生,注册机构必须与报考机构一致。
4.没有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如护理站、村卫生室等)不能直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5.单位下属卫生室、卫生所在有带教老师的情况下可直接报考执业(助理)医师,需提供带教老师执业证复印件。
6.报考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类别考生试用机构应有相应诊疗科目。
7.取得农村基层无学历卫生技术人员学历教育证书人员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乡以下医疗机构报名(限定同一省辖市范围),能证明工作调动关系的,可从城镇医疗机构报名。
8.持符合规定初中起点五年制临床大专学历或卫生保健专业只允许从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报考,取得助理医师资格的也必须注册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如能证明其工作调动关系,可从城镇医疗机构报名。
9.个体诊所报考要求:
西医类别:不能从个体诊所直接报考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注册在诊所的助理医师可从本诊所报考执业医师,诊所法人本人是助理医师的,不能从本诊所报考执业医师;同一诊所多名助理医师报考的,统一时间集中报考。
中医类别:个体诊所(必须有相应中医类别诊疗科目和执业医师)可接受助理、执业、助理升执业的报名,须提交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①诊疗科目适合;②有一名注册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10.2018年1月8日后由外省迁入的助理医师,不允许在河南考区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1.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个体诊所。
(四)专业及类别要求
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毕业专业、试用期从事专业、报考类别应一致。
1.专业要求:(1)西医专业、中医专业不能互相报考;(2)西医专业中的临床、口腔、公卫类别不能互相报考;中医专业中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师承和确有专长类别不能互相报考,已取得助理资格证书的可继续报考执业资格;(3)中医院校中的西医专业不能报考西医类别,能提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
2.类别要求:(1)报考类别与试用期岗位类别必须一致;(2)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使用第二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专业必须一致;(3)五官专业可根据实际工作经历和岗位选择报考临床类别和口腔类别,但助理升执业时不能变更类别;(4)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可以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
(五)短线医学专业报考要求
1.只有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有短线医学加试;
2.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应为“儿科”或“急救”;
3.有“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都可作为儿科专业试用机构,但只有院前急救网络单位(即在当地120指挥调度中心统一管理下,设有正规急救站,承担院前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才能作为院前急救专业试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