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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浙江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步伐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2/24 字体:

 为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浙江省近日出台了《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形成。

公益服务新格局

  通过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营造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管理运行规范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统一法人属性

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

  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快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断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明确事业单位登记条件

  凡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活动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由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筹建的公益服务机构,需要明确事业单位法人主体资格的,在筹建期内可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只能开展与筹建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取得正式执业资质后,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按执业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分业分类制定准入标准

  各类事业单位准入标准和登记管理办法等政策,由设区市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特点制定,推行差别化管理标准。


健全政策保障

1 制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原则上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政策待遇;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力量购买。

  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民办事业单位职工在社会保险、事业单位聘用制合同管理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政策的衔接。

2  明确举办方权益和责任

  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应当执行事业单位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其举办方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但不得将投入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移,其盈余收入不得擅自进行分红。

3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参与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同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4  建立合理的投入奖励机制和职工薪酬制度

  实行灵活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可适当放开收费价格。在扣除有关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可合理确定举办方的投入奖励和职工薪酬。

5 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制度

  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在变更举办方、不具备事业单位属性或歇业时,由单位决策机构报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核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算后,及时办理后续手续。

6 具体相关扶助政策和管理办法

  由设区市政府参照省政府现行政策规定制定。今后,国家和省有相关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化监督管理

  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相关管理机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与行业管理部门及事业单位证书使用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须向社会公示。在落实法人自主权的同时,按规定实行相关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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