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民〔2016〕39号
各全省性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决定开展基金会2015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所有2015年12月31日前在我厅登记的基金会均须报送2015年度工作报告,参加2015年度检查。
二、年检材料
(一)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四)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三)项材料一式二份(用A4纸打印)。基金会于2016年6月30日前自行领回《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我厅还将视情要求基金会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三、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金会自查阶段。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基金会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基金会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基金会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对参检的基金会作出年检结论,加盖年检印章。
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和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年检材料于2016年3月31日前直接报送我厅审核。
四、其他说明
(一)基金会2015年度检查工作将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查,请相关基金会登陆“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http://xdshzz.zjmz.gov.cn/),点击“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中的“基金会年度检查”栏目,进入操作系统(用户名为基金会中文全称,原始密码为66668888,登陆后请尽快修改密码),按照要求填写《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完成后在网上向我厅提交电子文本同时打印纸质文本。
(二)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由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我厅视情对部分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年检结论将统一向有关部门书面通报,并在“中国基金会网”、“信用浙江”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基金会应当于年度检查结论公告后30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基金会信息公开平台公布。
(六)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民民〔2016〕20号),原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组织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过渡。请各基金会适时携带原三本证书正、副本原件至民政部门换领。
请各基金会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基金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逾期未参加年检的,我厅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年度检查联系单位: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赵 杨 0571—87050249
章俊杰 0571—87050954
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5室
基金会网上填报操作咨询:010—51659743
“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联系电话:0571—88305721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