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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把握和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新常态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3/17 字体:

新常态是党中央从消费需求、投资需求、资源环境约束等九个方面对目前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的科学判断,也是对做好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习近平同志在2014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在此背景下, 深入领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理念和精神、科学分析经济发展新常态带来的社会发展变化、正确把握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常态对创新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深远的影响。

一、一体两面:经济新常态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两大系统之间客观上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系,经济系统的变化必然对社会系统带来深刻影响。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尤其是在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各类隐性社会风险将逐步显性化,已有社会问题将相应增加并凸显,如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困难和特殊群体增多、公共服务供需紧张、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更加多元等。这些因素将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使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共享发展的紧迫性大为增强,亟需我们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的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制度。

作为社会参与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也将受到经济新常态多方面的影响。首先,经济增速换挡会直接对社会组织,尤其是跟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经济类社会组织发展带来一定下行压力。但是,经济转型升级则更加需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拓展和转换组织功能,发挥中观协调作用,补充和完善组织服务内容。第二,伴随经济增速减缓而来的财政收入增速减缓,将促使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方式和规模进行调整。但是,面临着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政府和社会则更加需要社会组织在增加社会服务供给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第三,经济新常态带来的社会结构转型将使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充满不确定性的严峻社会形势,但在构建全面共建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载体。上述影响因素,对社会组织发展来说是一体两面,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求我们应按照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总要求对社会组织发展进行战略谋划,积极构建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现代社会组织制度。

二、优化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新常态的内涵

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和落实到位,社会组织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常态化发展阶段,呈现出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和特征。

(一)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进入确立期。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确定后,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将基本确立。新的体制将会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观念、理念以及体制机制建设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新挑战,一套更加成熟、更加稳定、更加完善的社会组织制度将在新常态下逐步构建。

(二)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进入换挡期。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的发展速度将迎来两轮换挡期:一是加速,二是降速。目前这一阶段,简政放权、制度改革的“红利”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实施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社会组织在数量上正迎来一个增长期。当这一轮改革基本到位以后,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组织成立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井喷”期过去后,其增长速度将趋于平稳,由高速转向中高速或中速。在发展数量趋于基本稳定以后,政府和社会将更加注重社会组织的发展质量,从而促使社会组织领域的优胜劣汰。

(三)社会组织的发展结构进入优化期。从组织类型上看,社会团体的数量和分布将趋于饱和甚至有增有减,公益性、社会服务性较强的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得到较大规模发展。从活动领域看,对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明显推动、协同作用的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类的社会组织发展规模将持续扩大。从区域上看,东部及大城市社会组织发展将趋于平稳,随着“十三五”扶贫攻坚进程加快,中西部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组织则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一些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新型社会组织将会涌现。

(四)社会组织的发展动力进入多元期。随着政社分开的推进,传统的依靠政府、依靠离退休干部、依靠各种背景、靠山发展的“资源依赖型”社会组织将越来越少。社会组织的发展动力将更多来自于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制度环境的创新和改善以及组织自身的专业化运作。政府简政放权、转移职能、购买服务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将给社会组织带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将催生一批创新型社会组织的诞生和成长。技术进步,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将给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注入更为强大乃至颠覆性的发展动力。

(五)社会组织的发展目的进入彰显期。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的发展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随着社会组织领域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深入推进,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将会被更加准确、更加清晰地重新认识和定位。简单地搬用西方“三分法”(即政府组织为第一部门、企业组织为第二部门、社会组织为第三部门)来界定我国社会组织地位作用的认识以及照搬西方“自由主义”、“全能主义”和“法团主义”进行社会组织管理的做法将被摒弃或修正。社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将更加务实地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的现实需求,除了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等基本属性将被更加强调和强化外,社会组织的中国本土化特色将更加明显。

三、理念创新:新常态下社会组织发展的价值取向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既反映了我们党对国家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新认识,也是引领“十三五”甚至更长时期我国发展全局、不断开拓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新境界的思想理论基础。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必须坚持这五大理念。

——坚持创新发展,多方位打造社会组织发展的驱动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崇尚创新,国家才有光明前景,社会组织发展才有蓬勃活力。实现新常态下的社会组织创新发展,首先要向制度创新要动力,在顶层设计的框架下,积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破除阻碍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藩篱,形成优良的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第二要向组织创新要动力,推动社会组织革除不适合新常态要求的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式,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第三要向技术创新要动力,积极拥抱互联网,用信息化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服务和管理。

——坚持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社会组织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增强协调性才能是社会组织发展行稳致远。新常态下,要着重处理社会组织发展中几个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一是处理好培育发展和监管管理的关系,改变重登记、轻监管,重培育、轻引导的传统,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二是处理好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的问题,对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要运用新的登记管理方式和手段加以推进,对双重管理的做到发展有序、管理到位、作用有益。三是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自治的关系,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既确保社会组织政治方向,又同步增强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功能。四是处理好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的关系,全国性组织,尤其是全国性社团要严格控制数量,省一级社会组织数量要适度,基层市县和社区社会组织要鼓励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实现社会组织发展的可持续性。绿色发展的本质是处理好发展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社会组织工作中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就是要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性发展。要通过建设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驱除社会组织中的“劣币”和“害群之马”。要通过加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强化社会组织主体责任,使社会组织自觉遵纪守法。要通过强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在正确的方向前进,成为让党和政府放心、党和政府可以依靠、可以使用的力量。

——坚持开放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背景下,社会组织是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和公共产品供给的重要主体,伴随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的趋势,我国社会组织也应奉行互利共赢的国际化开放战略,并自觉地将之服务服从于国家整体对外战略之中。一是要尽快建立社会组织“走出去”的协调和支持机制,鼓励我国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国际民间援助、国际性组织对话、国际经济、体育、文化等交流与合作,发出中国民间声音,展示中国民间外交力量。二是要培育以我为准的国际性组织,吸引有影响力的国际性组织在我国建立总部或办公室,配合国家战略在国际性组织中拓展国家民间外交的空间,维护国家利益。

——坚持共享发展,让各方面分享社会组织发展成果。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目的。为此,要通过更有效的制度安排,引导社会组织立足宗旨,发挥其联系广泛的优势,汇聚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服务会员,让各方面享受社会组织发展的成果。同时,要建立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和贡献统计体系,加大社会信用、社会评估中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和贡献的比重,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会员和行业、基金会服务受益人和捐赠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消费者反哺社会组织,使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

四、明晰目标:主动引领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常态

新常态给社会组织发展带来的既有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也有严峻的挑战。主动引领新常态下的社会组织发展,必须锐意改革、大胆创新,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理论上作出创新性概括,在政策上作出前瞻性安排,着力补齐短板、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推动社会组织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补齐短板。新常态下,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仍会面临诸多短板,如资金、人才、政府支持和服务、社会各方面认可等等,但其中根本性的短板是法律制度的欠缺。法律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要切实按照全面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通过顶层设计,以法规体系建设以及体制机制改革为突破,形成积极、健康、科学的社会组织建设和发展的法制环境。目前,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正当进行时,需要各方以更大的勇气和魄力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举措,努力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培育发展、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制度,加快构建更为成熟、更趋稳定的社会组织制度体系。

(二)优化结构。新常态下,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因、外因已经发生了新的重要变化,因此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结构和整体布局。首先要做好增量,通过政策调控,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社会需求度高,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科技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直接登记的范围和标准。其次要盘活存量,一方面通过积极引导和扶持,做大做强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争取形成一批未来的社会组织百年老店。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非营利宗旨意识差、内部治理混乱、服务能力弱的社会组织,尤其是违法犯罪的社会组织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罚,从而淘汰一批社会组织。同时,要统筹社会组织发展的区域性布局,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对东、中、西部地区社会组织发展分类指导,发挥东部地区社会组织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加强政策指导和资金、人才、技术、项目等支持,实现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社会组织,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

(三)提高质量。提质增优既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本质,也是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新常态的核心要求。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社会组织发展质与量的关系,树立以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观,防止片面追求社会组织数量增长和规模扩张而忽略质量的保证和提高。提高社会组织发展质量的关键是规范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社会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指导社会组织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形成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健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机制,保障和强调社会组织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等基本属性。通过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培育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造就一支高素质、职业化的社会组织人才队伍,从而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四)发挥作用。发挥作用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根本目的。检验社会组织发展成败的标准,不是看其数量和规模,而是要看其对社会各方面的贡献。新常态下社会组织只有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中积极有为才能获取更好的发展地位,才能真正为社会所接受、为人民所认可、为政府所支持。要把社会组织是否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作为引领社会组织发展新常态的实践检验标准。要引导社会组织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以人民利益为重,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主动参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用实际行动积极投入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去。

(转自《中国民政》2016年04期 作者:孔德福 单位: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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