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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编委办解读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工作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3/18 字体:

2016年2月5日,经浙江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决定在民办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其他公益服务领域拓展,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近日,省编委办有关负责人就《试点意见》的出台背景和试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什么是事业单位,如何理解各类事业单位?

  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可以由国家机关举办,也可以由社会力量举办;既可以是全额国资举办,也可以是国资参与举办,即混合所有制。

  因此,根据举办主体的不同,事业单位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我们称之为公办事业单位;还有一类是符合《条例》规定,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从事教育、医疗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公益机构,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可以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这类组织我们称之为民办事业单位。各类事业单位就是指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

什么是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公办事业单位和民办事业单位,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营造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对待、公平参与业务竞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

  公办事业单位一般由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务资质审批,再到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统称“批准设立”。民办事业单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务资质审批后,由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统称“登记设立”。

为什么要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

  长期以来,我国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由各级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直接提供,供给总量不足、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一直存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各种公益服务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且需求日趋多样化,公益服务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公平性、均等化难以实现,看病难、就学难等公共服务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2015年,省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把“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作为省政府重点工作之一。

  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其直接目的,就是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同时,通过发展壮大公益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公益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缓解公益服务发展与财政支出和机构编制需求不断增加的压力。

  ◆首先,可以缓解财政支出和机构编制压力。教育、医疗卫生作为民生事业,是社会发展中的刚性需求,政府必须保障。若是没有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政府只能全包,事业编制和财政支出就会不断增加。由于我省外来人口流入、医疗保障水平提升等因素,需要新建大量的学校和医院,必然增加大量事业编制和财政投入。这在当前 “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前提下是无法解决的。教育、卫生事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必须面对,不能只靠增加公办的学校、医院“一条腿走路”,而应当大力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官办”与“民办”并举、“两条腿走路”。从长远看,民办学校、医院发展了,学生、病人就会向民办机构分流,政府对公办学校、医院的编制和财政投入也自然会减下来。

  ◆其次,促进公平竞争,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改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显而易见:一是人员如何平稳分流;二是提供的公共服务如何替代?借鉴过去国企改革的经验,如果没有乡镇(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异军突起,有了经济的替代、工业产品的替代和就业的替代等,国企改革也很难取得成功。同样,通过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公办、民办事业单位平等竞争,势必会产生“鲶鱼效应”,倒逼公办事业单位加快改革。最后,对于学校、医院而言,公办、民办政策日渐趋同,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条件自然成熟,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进程就会加快。

  ◆第三,更好地解决公平性,逐步实现公益服务均等化,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公益服务职责。从国际惯例看,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是解决基本公益服务和公平性的问题;而社会力量提供的公益服务,则是解决优质、特色和多样化的问题。从我们国家看,政府履行公益服务的原则和底线就是保基本、均等化。也就是说,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和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保基本的标准,在保基本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均等化。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大力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鼓励优秀人才双向流动,结合医疗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让公办学校、公办医院回归到保基本的定位上来,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基本公益服务的均等化,逐步解决教育公平、医疗公平,让全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同时,通过试点,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开展“统一登记”试点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

  在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在强化政府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保基本、均等化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设定准入条件,支持、引导民办公益事业发展,不断增加公益服务供给。

  ◆坚持改革创新、公平公正。探索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统一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健全和完善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保障机制,落实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与公办事业单位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

  ◆坚持依法登记、规范管理。在教育、医疗卫生等民办公益服务机构中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总的要在《条例》确定的对象范围内开展。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后的监督管理。

  ◆坚持试点先行、稳慎推进。先在公益服务需求量大、条件相对成熟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领域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领域,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逐步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

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对国有资产有哪些规定?

  2015年12月,中央编办印发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规定,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单位,可以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民办事业单位的经费是否由财政保障?

  民办事业单位的经费财政不保障,人员财政不供养。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具有与公办事业单位平等的法人主体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其经费也与公办事业单位一样由财政保障。民办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自主盈亏,人员工资、养老保险等经费均由其负责,财政不予保障。各地在试点中,主要应在税费减免、用地用房保障、融资信贷、用水用电等要素使用方面,制定有利于民办事业单位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民办事业单位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付。

如何加强对民办事业单位的监管?

  民办公益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后,如何加强监管,确保民办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不偏离。《试点意见》对此专门作了规定,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各部门间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情况、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示,各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和查处的问题,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资产等方面的审计和监督。建立健全民办事业单位服务质量考核评估机制,探索第三方考核评估机制,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民办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章程并按照章程运行,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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