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
2、在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成绩公布后60个工作日内,对已公布的鉴定成绩可提出核查。
二、办理手续:
1、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核查成绩申请表》。
(1)凡由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集体申报的考生,统一由申报单位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成绩核查的申请;
(2)个人申报的考生,由本人填写后,向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成绩核查的申请。
2、材料受理:
(1)受理人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2)由申请对象填写完回邮信封。
3、 核查回复: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核查结果以书面回复形式邮寄至申请对象。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双休日及国定假期除外)
地点:上海市天山路1800号3号楼一楼大厅单位业务受理窗口
四、办理期限:从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五、咨询电话: 62748577*3106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07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