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一、鉴定项目
2015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鉴定项目共有627个。其中,通用职业等级为586个、专项职业能力为41个。按项目特性和鉴定方式分为三类:
(一)技能操作类项目
(二)计算机应用类项目
(三)管理类项目
二、鉴定时间
(一)技能操作类项目
技能操作类项目鉴定一般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技能操作类项目统考时间安排表: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1月 | 1月24日 | 8月 | 8月29日 |
3月 | 3月28日 | 9月 | 9月19日 |
4月 | 4月25日 | 10月 | 10月31日 |
5月 | 5月23日 | 11月 | 11月28日 |
6月 | 6月27日 | 12月 | 12月26日 |
7月 | 7月25日 |
2.“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之后,具体时间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二)计算机应用类项目
计算机应用类项目鉴定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计算机应用类项目统考安排表: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1月 | 1月17日 | 7月 | 7月25日 |
3月 | 3月28日 | 9月 | 9月12日 |
5月 | 5月16日 | 10月 | 10月17日 |
6月 | 6月13日 | 12月 | 12月19日 |
(三)管理类项目
管理类项目鉴定一般分为“笔试”、“机考”和“口试”三部分。
1.“笔试”、“机考”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管理类项目统考安排表: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5月 | 5月9、10日 | 11月 | 11月7、8日 |
6月 | 6月6、7日 | 12月 | 12月5、6日 |
2.“口试”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笔试”、“机考”之后,具体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
三、鉴定申报
(一)申报方式
鉴定申报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
1.团体申报
(1)经许可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申报鉴定需由所在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上海市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办理。
(2)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在校生申报鉴定,需由所在院校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以下简称“12333网”)统一办理。
2.个人申报
个人申报鉴定需到市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个人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自行办理。窗口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7:00。
(二)申报时间
鉴定申报须于统考日前25个工作日完成,具体申报时间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
按《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详见附件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发布
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项目的鉴定成绩于鉴定内容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12333网”上发布;管理类项目的鉴定成绩于鉴定内容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12333网”上发布。考生可在“12333网”的“鉴定分数查询”栏目查询鉴定成绩。
五、证书领取
(一)领取方式
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团体申报鉴定的由申报机构负责领取证书,个人申报鉴定的由申报个人自行领取证书。
(二)领取时间
技能操作类和计算机应用类项目的证书领取时间为鉴定内容全部结束后的第20个工作日起;管理类项目的证书领取时间为鉴定内容全部结束后的第40个工作日起。
(三)领取地点
证书领取地点为市鉴定中心证书发放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1楼)。
六、有关情况说明
1.各鉴定项目统考月份和受理鉴定申报方式详见《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时间安排》(附件一)。
2.如遇国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市鉴定中心统一调整。
3. 物流师(技师/二级)、高级物流师(高级技师/一级)、企业培训师(高级/三级)、企业培训师(技师/二级)、企业培训师(高级技师/一级)、理财规划师(高级/三级)、理财规划师(技师/二级)等职业项目鉴定纳入全国统考,具体鉴定申报要求和鉴定日期等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执行。
七、联系地址及电话
联系地址:市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4号楼一楼)
联系电话:62748577转4106分机
附件一: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时间安排
(具体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中查询。网址:www.12333sh.gov.cn)
附件二: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条件
(具体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海职业培训指导服务网中查询。网址:www.12333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