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
兵团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师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兵团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就发〔2013〕3号)要求,现将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兵团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兵团统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及等级
公共营养师(四级、三级)、营养配餐员(四级、三级)、社会工作者(四级、三级)、物业管理员(四级、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三级、二级)和农产品经纪人(五级、四级、三级)等6个职业。凡列为本年度兵团统考职业,本年度不再受理相应的鉴定申请。
二、申报条件
职业申报条件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及考试方式
2015年兵团统考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上半年考试时间为6月13日,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15日。下半年考试时间为11月14日,报名截止时间为10月16日。考试方式统一采用纸笔作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各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报名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坚决杜绝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加强报名管理工作。各单位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数据(.jdx格式)报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逾期不报,视为不参加本次兵团统考。
(三)加强试卷与证书管理。统考试卷由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阅改。各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试卷传递、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兵团统考职业证书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验印和核发。
(四)加强考场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舞弊现象。为确保兵团统考工作顺利进行,考试当日,我局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991)2896571。各师也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兵团统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冉颢 李秋潼
联系电话:0991-2896579 2896571
附件:职业申报条件
附件:
职业申报条件
一、公共营养师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三)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五)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六)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营养配餐员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社会工作者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1959年以前出生,获得中专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取得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物业管理员
四级(物业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者。
三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者。
五、农业技术指导员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取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职业技术学院或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相关职业两个或两个以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五)获得中级以上农民技术员职称5年的种养大户、技术能手。
(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农业技术指导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取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农业技术指导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六、农产品经纪人
(五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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