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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兵团公共营养师考试时间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6/11/16 字体: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兵团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兵人社就发〔2014〕2号

各师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兵团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就发〔2013〕3号)要求,现将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兵团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兵团统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及等级

  公共营养师(四级、三级)、营养配餐员(四级、三级)、社会工作者(四级、三级)、物业管理员(四级、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三级、二级)和农产品经纪人(五级、四级、三级)等6个职业。凡列为本年度兵团统考职业,本年度不再受理相应的鉴定申请。

  二、申报条件

  职业申报条件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及考试方式

  2014年兵团统考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上半年考试时间为6月28日,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25日。下半年考试时间为9月20日,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24日。考试方式统一采用纸笔作答。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生资格审查工作。各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报名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坚决杜绝申报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二)加强报名管理工作。各单位请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将报名数据(.jdx格式)报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逾期不报,视为不参加本次兵团统考。

  (三)加强试卷与证书管理。统考试卷由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并阅改。各单位按相关要求,做好试卷传递、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兵团统考职业证书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验印和核发。

  (四)加强考场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严格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舞弊现象。为确保兵团统考工作顺利进 行,考试当日,我局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0991)2306001、2307001。各师也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 题。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兵团统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冉颢 李秋潼

  联系电话:0991-2896579 2896571

  附件:职业申报条件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7日

  抄送 抄送:各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3月7日印

  附件:

  职业申报条件

  一、公共营养师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三)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二)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五)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六)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营养配餐员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餐饮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餐饮相关职业(如:烹调、面点、餐厅服务等)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三级营养师证书领取】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社会工作者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1959年以前出生,获得中专或同等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四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

  (二)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连续从事社会工作2年以上。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社会工作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取得社会工作者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社会工作3年以上,经社会工作者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物业管理员

  四级(物业管理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者。

  三级(助理物业管理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三)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者。

  五、农业技术指导员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专业中专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取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职业技术学院或相应专业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相关职业两个或两个以上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五)获得中级以上农民技术员职称5年的种养大户、技术能手。

  (二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二)取得本职业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三级农业技术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农业技术指导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取得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农业技术指导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六、农产品经纪人

  (五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三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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