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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
更新:2010/6/22 字体:

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4]9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级医疗单位对口支援欠发达地区指导意见表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提出的“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服务”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2002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建立和实行发达地区医务工作者到欠发达地区任职制度”的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包括发达地区医务工作者到欠发达地区任职,下同)是指:按上述文件规定,省、市级医疗机构的临床医生,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定期工作,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必备条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做好农村防病治病工作,加大卫生支农和扶贫力度,促进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  开展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讲究实际效果。注意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实际需求,发挥城市医生在农村工作的实际作用,反对形式主义。
第二章  对象和单位www.med126.com
第五条  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下派对象,一般为需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的临床医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要求:
(一)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者;
(二)已援疆、援藏、援外和下派基层锻炼半年以上者;
(三)已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工作1年以上者。
第六条  省级医疗机构的医生一般下派到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工作,并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主。胸外、脑外等特殊专业也可安排到欠发达地区的市级医疗机构。
第七条  市级医疗机构的医生一般下派到本市所辖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别特殊专业也可安排到所辖县的县级医疗机构。
第八条  各接收地区和单位应积极承担接收任务,主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在政治上关心下派医生,并为下派医生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章  时间和任务
第九条  属下派对象的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的累计时间为半年至一年,原则上分为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以前3个阶段,每个阶段累计时间2个月以上,也可以提前完成。
第十条  为了便于组织管理,对城市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按3个阶段到农村服务的,每个阶段至少参加一次为期连续1个月以上的到农村服务。
第十一条  每个省、市级医院应结合城市医生到农村服务工作,至少下派1名医生(或行政管理人员)到欠发达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任职,下派任职时间为连续半年至一年,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医生在农村服务期间,应注意体验农村生活,了解农民的疾苦,接受艰苦环境的锻炼,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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