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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更新:2010/9/10 字体:

本办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2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制定。

  一、学分分类

  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分为I类和II类学分。

  (一)I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l)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3)列入卫生部十年百项成果推行项目,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在河南举办,并到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卫生厅、人事厅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卫生厅、人事厅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到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由省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举办,并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5)在省级以上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大会宣读的论文及综述;

  (6)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和科技成果奖。

  (二)II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II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公布的项目;

  3、由省辖市医学会及其它同级学会举办,并向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备案的学术会议;

  4、县级卫生局和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并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学术活动、学术讲座、技术比武或操作比赛等;

  5、专业论著、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自学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6、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规定

  省辖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2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 20学分,以上所获I、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体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具体分类要求如下:

  (-) 医、技、药、防病、保健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并且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副高级以上人员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受学教育项目获得I类学分为6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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