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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更新:2010/9/13 字体: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按该项目所属等级及规定的学分数办理;编制远程教育课件的脚本,按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属级别授予标准记分。

    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的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四)经单位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现代远程教育仍按此原则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教学单位和教学站点需密切配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按照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继续医学教育登记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登记,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 (卫科教发[1996]第24号)同时废止。七、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卫生部每年年底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日期、地点等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试行办法》(卫科教发[1996]第24号)同时废止。

   九、本办法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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