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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更新:2010/10/13 字体: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9〕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审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试行标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办,以便修订完善。

二○○九年七月三日

重庆市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㈠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医药人员)。

㈡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本办法适用于医、药、护、技4类。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现职期内,截止申报当年在申报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应规定执行:

1.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延期申报:

⑴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⑵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不得申报。

2.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3.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4.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⑴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⑵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⑶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⑷取得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1年。

⑸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⑹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中专毕业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在我市15个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县)医疗机构(三级医院除外)以及在我市各区县乡镇、村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⒉主任医(药、护、技)师

医学类、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㈢外语、医古文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截止申报当年申报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内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应不少于25学分。

㈥执业资格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资格。

㈦论文条件

论文论著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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