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
苏卫人〔2010〕37号
各市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经研究,2011年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定于2010年12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1、符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拟于2011年度申报评审的人员;
2、2010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中的先评后考对象。
(一)下列人员不参加考核
1、考核之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助西部省份、拟于2011年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从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同专业资格的。
3、受我省派遣到非洲、南美等国家,正在援外或完成任务回国后未满一年的援外医疗队卫生专业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先评后考
1、考核之日因公出国人员;
2、报名截止时间之后,从外省和外系统引进、军队转业以及机关流动的人员。
二、考核时间、地点
2010年12月18日(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核效用
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一项程序,考核结果是评审的重要要素之一。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11年度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2009年12月12日参加全省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达到2010年度高评委会确定的专业实践能力合格标准60分(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报考除全科医学外的其他专业合格标准55分),可作为2011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本次考核成绩达到2011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定标准线的,也可作为申报2012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四、考核内容
1、考核范围:考核范围参考卫生部标准条件中要求具备的专业工作能力,不指定考核用书。
2、考核专业:共90个,详见《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设置表》(以下简称《考核专业设置表》,附后)。
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临床类别的人员,原则上应报考全科医学专业,但现岗位是放射诊断、心电诊断、超声诊断的,可另选《考核专业设置表》中的相应专业。申报社区中医、社区预防保健、社区药学、社区护理、社区医疗技术专业的人员,可另选《考核专业设置表》中的相应专业。
3、考核形式:考核采用卫生部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形式。题型均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系列多项选择题,试卷总分均为100分,考核时间为2个小时。
4、考场设置:各市卫生局和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在省辖市设立考场。
五、考核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联系电话:025-83620823。
各市卫生局负责本地区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工作。
六、报名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要求
1、报名:报考人员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med126.com/rencai/),如实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并下载打印《江苏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
2、报名人员于11月17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确认工作,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名资格的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表》原件1份;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报考全科医学和另选社区卫生类专业资格相应考核专业的人员,所在单位须提供其工作单位的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报名人员提交的《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各市审核报名人员报考资格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2日,全省报考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2010年11月26日。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于2010年12月6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二)相关政策要求
1、报考医、药、护、技、医学工程等专业的人员均应为医疗和公共卫生机构在岗人员。
2、报名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资格类别、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专业相一致。申报医学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相对应的临床或预防医学专业学历(学位)。申报其他专业的,原则上也应具有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学历(学位)。报考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原则上应提供全科医学专业注册证书。
报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代码039-043)、介入治疗(代码119)应具备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拟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平转或晋升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选择报考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代码039-043)的相应专业。
3、2001年全国实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以来,未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而由地方评审取得中级资格的,或虽参加全国统一考试,但由当地确定地区考试合格标准取得中级资格的人员,均须先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与现从事专业相一致的中级资格,方可报名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升格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民营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试行)申报和评审相应专业卫生高级资格,参加卫生专业实践能力考核须报考非社区卫生高级资格的相应专业。
5、2008年以来,参加未经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不再作为报考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学历依据。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