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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7]72号)
更新:2010/12/28 字体:

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人发[2007]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  在本评审标准中,将卫生系列划分为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辅助技术、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和药学(中药学)七个大的专业学科。其资格名称分别为:

一、临床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二、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其中,卫生检验等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四、护理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研究员、研究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一、临床医学专业

临床医学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西医临床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目前我国医疗机构专业设置情况,包括以下专业: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全科/社区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科、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等专业。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设置的医疗机构分为: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等专业。

二、预防医学专业

预防医学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流行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劳动卫生与环境卫生、地方病、儿少卫生与妇幼保健、卫生毒理、卫生检验、健康教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医学辅助技术专业

医学辅助技术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医学检验、病理、医学影像、麻醉等专业中从事诊断检查或监测等操作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护理专业

护理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临床护理及护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

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临床中医内、外、妇、儿、肿瘤、骨伤、肛肠、针灸、推拿、康复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医学科学研究专业

医学科学研究专业评审标准适用于从事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及中医学等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药学(中药学)专业

药学(中药学)专业的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中药学)和临床药学(中药学)二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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