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渝人发[2005]4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卫生局,市级各部门人事www.med126.com(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转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卫生局二○○五年四月七日
附件: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