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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转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
更新:2011/1/4 字体: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相应专业学科标准条件。

第二十六条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度与任期考核合格和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等要求,是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可通过考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从事专业工作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及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

第二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人事部、卫生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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