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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8〕118号
更新:2011/1/8 字体:

甬卫发〔2008〕118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8〕152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精神,现就2008年度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乡村(社区)高级卫技医学线网站www.med126.com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省卫生厅《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文件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求: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破格条件要求(不包括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的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对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一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2.关于任职资历。①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脱产学习期间,医线网站www.med126.com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产学习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续学历脱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

  3.关于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为了平稳过渡,2008年7月20日上交评审材料时,要提交论文原件,如还未拿到正式发表的论文,须提交论文校样稿原件,8月20日前必须上交已发表的论文原件。从2009年起,论文发表截止时间统一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同时对提交的论文名录要求按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08年修订稿)的通知》(浙医管中心〔2008〕32号)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五)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7〕36号)规定执行。另外,在2004年底前已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已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从2008年5月1日起, 凡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它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其他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规定执行(附件6)。因每年的申报时间都在上半年,当年的学分不作要求。

  (七)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有关要求

  按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

  (八)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未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九)继续实施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公示制。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按省卫生厅、市人事局的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我局政治处。市级监督电话:87363579;地址: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与要求

  (一)各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要求,严格把握推荐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政策依据,掌握政策口径,认真做好推荐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做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化管理工作。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有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贺挺,联系电话:0571—85112270。

  (三)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4。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要符合省卫生厅规定的具体目录、份数及装订的相关要求,逾期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其中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

  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1号(市医学会内),联系人:丁一波、叶忆群,联系电话:87295659。

  四、业务考试要求

  从今年起,凡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经资格审核或经副高评委会推荐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考试时间拟定在2008年10月12日进行,具体各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7,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申报人员须上交一张做准考证用的1寸免冠彩照,照片背面须正楷写上姓名、单位、专业。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附件: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2.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3.公示结果函

  4.上报材料要求

  5.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有关内容摘要(浙人发〔2008〕99号)

  6.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7.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卫人〔2008〕47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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