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文件精神,现就2007年度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乡村高级卫技资格的评审,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1号)规定执行。从今年起,城市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该文件进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与聘任,原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更改为“社区卫生技术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的资格限在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聘用。
(三)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1.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
2.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不能直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要求:按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破格条件要求(不包括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高级卫生技术专业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对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一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2.关于任职资历。①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产学习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续学历脱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3.关于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一、二级医疗事故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2.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到农村(社区)服务时间不足2个月或登记表、鉴定表造假者。
6.经查实收受“红包”者未满1年,经查实索取“红包”者未满 3年。
7.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8.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五)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事厅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7〕36号)规定执行。另外,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在2004年底前取得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医学全在.线提供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根据浙人专〔2006〕58号文件规定,凡年龄在50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快)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者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WINDOWS2000/XP合格证书。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评审西医临床及中医临床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其他专业人员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规定执行。
(七)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有关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市卫生局《宁波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办法》(甬卫发〔2004〕131号)等有关文件执行。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可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八)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本人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未取得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执业医师资格的,不得申报相应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九)继续实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公示制。认真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甬人专〔2004〕32号)执行,各单位要将申报对象的综合表先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及书面信访材料的寄往地址。市级监督电话:87363579;地址: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与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要求,做好评审材料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有关评审材料必须规范、真实,要求申报对象提供本人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1)。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二)要认真做好推荐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把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条件,
(三)做好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化管理工作。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资格申报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相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下载升级。软件维护联系人:张勤,联系电话:0571—87709094。
(四)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上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上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1号(市医学会内),联系人:丁一波、叶忆群,联系电话:87295659。
四、业务笔试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临床、中医类人员,应参加全科医学专业(含临床、中医类)的业务笔试及评审;申报社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他专业的人员,可选择相应专业参加考试。业务笔试的具体办法、内容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业务笔试拟定在2007年9月份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来源:宁波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