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的评价机制,确保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客观、公正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按高、中、初三级设立)是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组织,我省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采取建立“评委库”的形式开展工作。
二、“评委库”委员应是本专业、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委委员应在跨部门、跨单位的同行专家中遴选,委员的专业组成要能覆盖参评人员所涉及的学科。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最多只能兼任两个“评委库”的评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再选人“评委库”。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以下简称“高级评委库”)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入库评委人数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权的“评委库”,其委员均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权的“评委库”,其委员应具备副高(含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如该系列已设正高职务档次,则“评委库”中正高职务人员不得少于l/4。“高级评委库”中4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不得少于1/5。“高级评委库”委员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且任现职两年以上,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理论研究动态。
(2)具有指导和培养高、中级科技人员的能力,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并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3)政策观念强,职业道德好,能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且本人自愿。
“高级评委库”委员应在全省范围内挑选,其中工程、中学教师、卫生系列中地、州、市评委人数不得少于1/5。同一单位人选同一“高级评委库”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6人。
四、“高级评委库:的组建程度是:
(1)各企事业单位民主推荐,省各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系列职改办)进行汇总初审,并填写《 系列 级评委库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和《 系列 级评委库委员名册》(见附件二)。
(2)省各系列职改办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入库评委名单。
(3)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下文确认。
(4)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空(以下简称省职改办)将“高级评委库”委员名单呈报人事部备案。并负责对入库评委进行培训。
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以下简称“中级评委库”),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由地、州、市或省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入库评委人数不少于30人,“中级评委库”委员 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职务委员不得少于1/2,“中级评委库”委员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且任现职两年以上,具有扎实的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在工作中业绩突出,能解决工作中较复杂的理论技术问题,取得过本专业有科学、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3)政策观念强、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评委职责,且本人自愿。
同一单位人选同一“中级评委库”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4人。
六、“中级评委库”的组建程度是:’
(1)由各企事业单位民主推荐,属省直单位的,由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汇总初审;属地、州、市的,由地州市的系列职改办汇总初审,并填写《 系列 级评委库委员推荐表》(见附件一)和《 系列 级评委库委员名册》(见附件二)。
(2)省直厅、局(集团公司)或地、州、市系列职改办分别向省相应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入库评委名单。
(3)省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地、州、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下文确认。
(4)省各系列职改办和地、州、市职改办按照省人事厅湘人职[1996]18号文件的规定将“中级评委库”报省职改办备案,并负责对入库评委进行培训。
(5)省职改办统一行文公布具备评审权的“中级评委库”,凡未经省职改办备案公布的“中级评委库”,均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七、涉及学科(专业)多的评委会,须在“评委库”内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评审组。“高级评委库”’的学科组由10人左右组成,“中级评秀库”的学科组由6人左右组成,学科组成员由“评委库”委员兼任。
八、“初级评委库”由县(市、区)或省直各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组建,入库评委人数不少于20人,其委员应具备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委库”委员具体条件及组建程序可由地、州、市职改部门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
九、各级“评委库”均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适当调整评委委员,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1/5,但也不多于2/5,“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十、评审工作应坚持综合评价,注重实绩的原则。各系列(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评议或评议与考核、考试、答辩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办法进行。
十一、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产生办法是:在召开评审会议的前五天,由省(市、县)职改办会同相应系列职改办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定当年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委。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评委在每个学科 组(专业)平均抽取一名参加的基础上,再按当年各学科(专业)评审人数的比例抽定;不需分学科(专业)抽定评委人选的,则从整个“评委库”抽定。如有个别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审会议,应按程序再次抽取,直至满足评委会(学科组)规定人数为止。出席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出席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出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出席学科组评审会议人数不少于3人。
十二、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其产生办法是:由上级职改部门会同系列职改部门提名,然后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举手表决通 过。
十三、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立学科组的“评委库”,由学科组长主持召开学科组会议,对参评人员的送审材料逐个进行审查,对参评人员的任职条件认真评估,写出初审意见并呈报评委会;不设学科组 的评委会,由评委会委员分工负责上述工作。
(2)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主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人员的政治思想、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审,然后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参加投票表决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3)投票后,由系列职改办计票,并请列席的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代表会同评委代表两名进行监票,当众公布评审结果,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 2/3)通过有效。
(4)评审会议结束时,评委会应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写明评审情况,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评委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情况、投票结果等。会议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由各系列职改办做好归档保密工作。
十四、省内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得委托外省或中央在湘单位评审。确需委托评审的,应由委托单位提出报告,经地;州、市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审查后,报省职改办审批,并统一办理委托手续。
十五、本省不具备组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认真进行评议审查,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人数的1/2(含1/2)以上同意方能推荐。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
十六、中央在湘单位或外省单位需要委托我省代评任职资格的,原则上应按任职资格确认权限出具委托函,经省职改办批准并统一行文委托。
十七、每名参评对象每年只允许向一个系列(专业)评委会申报评审。评委会每年只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对每名参评对象只能进行一次表决投票。投票时只能投“赞成票”或投“反对票”,不能投“弃权票”。
十八、当出席本次评审会议的评委所从事的专业不能覆盖参评对象所从事的专业时,应由评委会提出,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可以委托外省或国家有关部委评审其任职资格。
十九、对个别因评审工作中出现差错,而未获通过的人员,应先由申报人提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省、(地、州、市、县)人事(职改)部门会同系列职改办审查同意后,可保留其申报评审材料,转入下一年度评委会进行复议,如果复议被通过,其任职资历可从申报当年算起。
二十、评委会应遵循“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评委对评审过程中的讨论意见,投票情况不得外传。评委应秉公办事,自觉维护评委会的权威;要坚持评审标准,严禁投“感情票”和串联“拉票”,一经发现要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十一、在评审涉及到评委本人及评委与参评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若有隐瞒的,所评审的任职资格应不予确认。
二十二、评审工作采取集中、封闭的办法进行,在集中评审期间,评委不得无故中途离席,不得私自接待有关来访人员。单位或个人如确需反映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系列职 改办统一接待。
二十三、凡不具备组建评委库条件,但又确因工作需要,必须保留的评委会,按分级管理原则需报经有任职资格确认权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方可保留。
二十四、每年的评审时间,由承办评审组织工作的系列(单位)职改办提前十五天向上一级职改办提出,经同意后方能开展评审工作。
二十五、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在相应的政府(或部门、单位)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检查和监 督。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评委会的管理,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委会,应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
199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