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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9年度广州市医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食药监职改办〔2009〕1号
更新:2011/1/12 字体: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组织核查并书面记录,核查结果向本单位全体职工通报,接受监督。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材料,加具意见并盖章密封后,连同申报人交纳的评审费用,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及时退回,不得上送。对弄虚作假的材料和公示后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无误的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核查工作不得停止,在评审前还未核查清楚的,评委会不予评审;已获得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无效,或撤销已取得的资格。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新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申报材料经单位上送后,不得调整和补充。

(三)主管部门审核。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单位医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主管部门收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要求审核、受理:

1、数量审查。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清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

2、程序审查。重点审查申报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以及单位审核时间之间是否有矛盾等。申报人提交的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并签署核对人姓名、注明日期、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3、条件审查。要按照省、市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

4、对申报程序违规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主管部门应写明原因,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5、对有群众署名反映问题的申报材料,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弄虚作假情况,取消申报资格,书面告知申报人;如核查结果证明申报材料真实无异议,应将群众反映信件和核查结果报告附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同时书面告知情况反映人。

四、申报人员有关申报材料的填写及要求

详见附件。

五、评审收费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市人事局《转发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穗人发〔2007〕110号)文的规定执行。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按每人580元标准收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按每人450元标准收取;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费,按每人280元标准收取。以上收费均不含资格证书费。

评审公示通过的合格人员,按每证7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六、受理评审材料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材料时间:受理申报医药系列副高级和医疗器械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31日至9月11日。

(二)受理材料地点: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改办(荔湾区十八甫路96号301房)

联系电话:81918762、81719151

联系人:朱丹丹、高  云

附件:1.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申报评审材料要求(书面申报材料)

                             

 

 

 

                       二○○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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