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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导意见(试行)
更新:2011/1/25 字体:

烟台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在岗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
1、未参加年度考核的,根据未参加考核的年限相应延迟申报年限;年度考核未定等次的,待确定等次后,达到合格以上的可以申报;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须从下年度起,经过《条例》规定的一个任期,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方可申报;
3、在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业务测试等考试中有违纪行为的,自通报之日起延迟3年申报;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自查实之日起延迟5年申报;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或医疗事故等责任者,依据责任轻重,在规定的任职年限上相应延迟1至5年申报;发生医疗纠纷期间,暂缓申报。
第三条  计算机及外语条件
1、计算机条件:
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并取得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
2、外语条件:
取得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达到规定标准的外语考试成绩单;或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取得当年度外语考试成绩单和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或符合免试条件并取得市人事部门核准的有效证明。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省人事厅、卫生厅《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1、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2、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3、参与医疗、预防、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或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4、城市卫生技术人员要按规定完成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工作任务,并提交有效证明;没有被安排的,应提交书面承诺书。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博士学位,任主治医师(含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等,下同)职务2年以上;
3、取得硕士学位,任主治医师职务4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含大普)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5、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主治医师职务7年以上(临床医学专业,仅限于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医学 全在.线提供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可以申报(其中第7条为必备条件):
1、获得1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者2项县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承担市级项目(课题),并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应用技术推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3、获得两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任期内年度考核2年优秀(含嘉奖、记功等)。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
6、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学全在.线提供效果良好(仅限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7、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对长期在乡镇、海岛、心理康复医院、荣军医院等单位工作的,任现职以来具有援藏、援疆、援外工作经历的,业绩成果条件可适当放宽,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即可。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含后学历不满3年)任主治医师职务7年以上或具备学士学位任主治医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且具备下列1、3或2、3条件的人员(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可破格申报。其中,获得市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承担省级项目(课题),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者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教学、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教学、科研成果获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政府组织评审的二等奖(或三等奖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者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3000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者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者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教材(医学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5万字,管理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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