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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
更新:2011/1/27 字体: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人[2004]66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事(干部)部门,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4月15日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www.med126.com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进人才能力建设,改革人才评价制度,完善和健全专业技术能力认证体系,逐步形成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是根据某一专业领域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能力的要求,通过评价考试,确定专业技术人才的学识和技能水平。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一般设三个(含)以上的水平层次。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与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等组成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
    第三条  本市将根据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职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开发社会化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项目,逐步形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客观公正的水平认证体系,为各类人才提供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为各单位用人提供社会化评价标准和依据。www.med126.com
    第四条  凡在本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需要进行水平认证的各类人才,均可按规定申请相关或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认证。
    第五条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实施对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专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共同促进职业能力认证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  本市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评价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各类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标准、考试评价大纲,建立相应的试题库,组织受理和具体审判庭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工作,并负责证书的管理和颁发。
    第八条  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实行考试评价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参加的原则。培训机构按照合理布局、竞争择优的原则设立。应考者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
    第九条  取得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岗位和专业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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