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的通知
沪人[2003]3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审定)工作的各个环节按规定运作,现将《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
为加强对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的管理,保证评审(审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中有序进行,杜绝评审(审定)工作中违纪违规情况的出现,特制定本工作纪律。
一、严格按人事部和本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及相关专业评审(审定)办法(条例)确定的条件接受个人申报,进行资格审核。对确有特殊情况,要求破格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严格审查,由相关评审(审定)委员会办事部门确认其破格理由,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市职改办同意后,方可进入评审(审定)程序。
二、评审(审定)委员会当年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必须按规定程序,由市职改办会同相关高评(审)委挂靠单位,从评审(审定)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执行委员会名单由高评(审)委挂靠单位和市职改办备案。
三、建立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审(审定)工作进行监督。特邀社会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检、群众团体、新闻媒体、基层人事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中产生,有权列席评审(审定)委员会会议,并对评审(审定)工作进行监督。
四、论文评鉴的专家意见、学科评议组评审意见、评审(审定)委员会的讨论情况、投票的具体票数等评审(审定)工作具体内容,未经市职改办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
五、评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为保证评审(审定)过程的公平、公正,评审(审定)委员会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凡亲属为当年度评审(审定)对象的,本人必须主动回避。工作人员中凡本人或亲属为当年度评审(审定)对象的,本人也必须主动回避。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六、建立评审(审定)公示制度。评审(审定)委员会通过的评审(审定)对象,必须在二十一世及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方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
七、公示期间任何部门收到对评审(审定)通过人员的异议后,必须及时转原评审(审定)委员会办事部门处理。办事部门必须首先暂时停发有异议人员的任职资格通知,并立即着手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
八、对反映申报人有虚报或伪造学历、资历、工作实绩、学术成果、论文论著等情况,或其他条件不符,经调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原评审(审定)委员会取消评审结果,并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
九、对所反映情况属学术争议的,原评审(审定)委员会有责任对争议内容进行调查,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对经调查证实所反映情况确实,属于学术造假或类似行为的,由评审(审定)委员会取消原评审(审定)结果。对反映情况确实,但仅属学术技术衡量尺度问题的,由评审(审定)委员会重新进行审议。对经调查确认反映情况不实的,评审(审定)结果继续有效。调查和处理结果均需报市职改办审核同意。
十、评审(审定)工作过程中,凡发现评审(审定)委员会成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同时作好记录,报市人事局和相关单位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门。对经调查确认违纪违规人员,由纪律检查或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并不得再参加职称评审(审定)工作。
十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只聘不评的专业、系统或单位在开展学术评议和聘任时,参照上述相关条款执行,并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十二、工程、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