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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申报、评审(审定)、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六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沪人〔1999〕83号
更新:2011/1/27 字体:


 

上海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做好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上海市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现就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部分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系列的考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国家考试和本市考试两大类。

    国家考试的系列和专业有: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船舶、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

    本市考试的系列暂设: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二、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后,相应系列的同级评委会即自行撤销。

    三、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统一组织与管理,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市职改办负责制定报考条件,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等项工作,并对考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和具体的考务工作,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科目的拟定、考试大纲的编写以及试题库的建立,由市任职资格考试中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

    考前培训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对采用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等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取消其资格并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在题库保管及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中须严防泄密,对泄密者和严重失职而给考试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者,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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