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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更新:2011/1/27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 评价人才,建立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www.med126.com

    第一条  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单位聘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通过评审、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 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实行注册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的职能部门,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称改革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监督指导评审工作,核准通过人员,高评委办事机构承担评委会日常工作。各盟市、厅局人事部门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授权的承办单位承担,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任上岗后兑现相应待遇。

    第五条  被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考试时,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管理,并按规定开展工作。

    二、申    请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职业资格报考 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请。

    第七条  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 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行政机关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参加考试。其资格不与工资待 遇挂钩。www.med126.com

    第八条  申请人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查原件后复印盖章附后。所在地区(单位)在上报材料前要组 织学术组织进行初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在本地区(单位) 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

    三、评    审

    第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审查基本条件,安排评审会议以及整理会议材料、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评审会议期间必须确定一名会议记录员,记录内容包括开会 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www.med126.com

    第十一条  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开评前,按审批程序向自治区人事厅或盟市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参评人员申报审查情况,报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 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

    第十二条  各级人事部门建立评审委员库,各盟市、区直各单位都有向自治区人事厅推荐高级专家担任评委的义务,  同时应 积极支持评委参加全区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评审时,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库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术地位高、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评委会组成应充分考虑不同专业的研究层次、分支学科的覆 盖面、地区和部门的分布以及评委的年龄、民族结构。评委会至少由9名同行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土一2人。根据需要,可按分支专业组成若干专业学科组。专业学科组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委员会评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水平。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开展评审工作前,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文件,统一思想,规范程序。评审中要按学科审核材料,学科组研究讨论,各学科组统一标准。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 式确定被评审人是否通过,赞成票超过列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评委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会后补投票。对评审未 通过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评委依据本专业评审条

件,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评委应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漏评审会议情况,不得相互串连说情,不得投人情票。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评委如有直系亲属参加评审,应及时向组织机构说明情况,予以回避。明知故犯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七条  破格参评人员评审时,评委会应注重其业绩成 果、能力水平、发展前途。对学术、技术性强,具有可比性的专业,注重其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对经验性、技能性较强,具有社会公认性的专业,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对需要考试、答辩的,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安排进行。

    第十八条  评委会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少数民族、特殊行业的、优秀年轻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时,应注重其在本地区、本单 位做出的贡献,适当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九条  由于机构改革或工作变动需转系列(专业)的,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根据新的系列(专业)的要求,缺什么补什么,报评委会评审。转系列后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两年之内初次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的限制,但必须符合其它评审条件。www.med126.com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继续开展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农业大 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医学院在批准的专业范围内继续开展下放学科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半月内将 《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和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证件办理表、会议记录等材料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 区人事厅或盟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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