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
内卫发〔2006〕23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
为切实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3〕2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发〔2004〕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一、实施范围
盟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大型厂矿企业三级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从业医师(年龄在50岁以上的女性、55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强制性要求),均须到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或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服务,服务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任务要求
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任务是:宣传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协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搞好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特长,为农牧民提供优质的防病治病服务;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带教、诊疗、技术指导、参与管理等方式,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深人基层开展巡诊服务,了解农牧民的健康需求,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疾病的防治工作,并在为基层服务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时间计算
(一)按照有关规定,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限为一年,其方式可采取集中一次完成,也可采取分时段完成,其连续服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方可累计计算。
(二)参加自治区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组织选派的卫生扶贫、应急医疗救治、青年志愿者、卫生援外、万名医师支援外、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以及其他形式对口帮扶工作的医师,服务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均可作为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时间累计。
四、组织派遣
(一)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接收地区和单位的经济负担,要把党和政府对农牧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二)按专业不同,城市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分别由卫生厅医政处、中蒙医处、疾控处、妇社处、农卫处牵头,协助人事处组织实施、业务管理和检查评价。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盟市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到基层服务人员名单报卫生厅相关处室备案。
(三)在坚持“对口派遣、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下,各派遣单位与对口受援旗县卫生局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派出人员、时间和工作任务,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义务、责任、权利。
(四)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师,要根据总体任务和要求,结合自身专业实际制定出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