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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更新:2011/3/4 字体:

2、专项培训: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岗前规范化培训或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3、学历教育: 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 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成绩单、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支农、支边: 参加援助农村、新疆、西藏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上述四种情况如为跨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完成,可以进修或培训等所在时间长的年度或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但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不足6个月,按每一个月授予Ⅱ类学分4学分计算。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按标准授予学员相应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教育的职能部门负责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所获学分数(包括Ⅰ类和Ⅱ类学分)登记到《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上,归入专业技术人员档案。

(二)《学分登记册》由可从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www.hljwst.gov.cn)下载打印,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或其单位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适时被IC 卡取代。

(三)《学分登记册》每年由所在单位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并将审验结果报省卫生厅备案。每个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或注册周期由省卫生厅进行审验。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聘任、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省卫生厅将试行信息化网络管理,逐渐在全省推广应用。

五、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Ⅰ类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发放。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该项目监管,在学分证书上签章确认。

(二)黑龙江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Ⅰ类学分)由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并同时加盖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和项目举办单位公章后生效;待信息化网络管理推行后逐步取消纸质证书。

(三)参加在黑龙江省外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项目获得的I类学分,学分证书必须加盖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章后有效。www.med126.com

(四)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实盖章后发放。

(五)Ⅱ类学分由各地市卫生局、各行业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其相应证实材料后按照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并给予登记。

(六)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任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办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对于基层农村和特殊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市卫生局另行规定。www.med126.com

七、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2008]142)中的附件2《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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