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文件
甬卫发〔2011〕79号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1〕127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2011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20号) 、《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等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 《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 、《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四)其他条件
1、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
2.关于任职资历。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3、关于论文要求。
论文发表截止时间统一为2011年6月30日。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执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六)职称外语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模块合格证书。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填写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七)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八)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社区)服务要求按《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文件执行。
(九)申报评审专业类别要求
申报对象应按从事专业选择相应专业申报评审,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并分别参加相应专业的考试,其中部分专业应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十)申报材料公示
各地各单位在上报材料前,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www.med126.com结果报送局政治处。市级监督电话:87347684;地址:驻宁波市卫生局监察室(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要求与时间
(一)申报材料目录、份数和装订要求见附件4。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上报,其中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对不符合要求的、逾期上报的材料,我局不予受理。
本通知与原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
2.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临床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农村(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表
3.公示结果函
4.上报材料要求
5.《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6. 《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7. 《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