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具备申报条件和相应专业学科的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历与能力均为担任主管护师或副主任护师期间进行和完成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是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可通过考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从事专业工作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及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med126.com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