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十一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1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四)获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六、七、八、十二条外,还须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中两项:
(一)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1项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或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主持开展某项专业工作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省级以上专业学术组织认定。
(三)在全国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和较高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发表在中华系列杂志文章2篇);或撰写本专业有价值和水平的学术专著2部(本人撰写字数每部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
(四)获国家人口计生委表彰的科技工作先进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开始计算。判断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本标准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下同);
(四)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当年和在以后的2年内的申报资格;
(五)经查实有医德医风问题或做计划生育假手术者,自处理之日起5年内取消申报资格;
(六)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全国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一般同时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号“ISSN”);省级发行的计划生育学术期刊或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有关部门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期刊准印证”的医学专业期刊(即原AHK类刊物)。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述论文一律要求独作或第一作者,且应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信息:安徽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通知 皖人口发〔20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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