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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东省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病案信息技术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18号
更新:2012/2/14 字体:

关于做好2012年度广东省广州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病案信息技术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驻穗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的通知》(粤人发〔2005〕311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1〕522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以下简称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原则
实践能力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考试对象、方式、标准及考试效用
(一)全省符合申报2012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资历条件的人员,可参加2012年度实践能力考试。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才能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自2011年起,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只设成绩合格标准,不设优良标准。按同一级别同一专业前60%的申报人通过的原则划定合格分数线。每个专业合格分数线于考试后另行公布。
(四)自2011年起,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即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从参加考试的当年度起凭合格成绩连续3年可申报卫生系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五)受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省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派遣,参加援外、援藏、援疆以及其它救灾、援建、国际救援等特殊援助任务,且在受援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当年的实践能力考试时间在执行援助任务期间无法参加考试的,当年可免于考试,直接参加当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六)参加实践能力考试的男满58岁、女满53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不论考试成绩是否合格,均可申报当年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成绩当年有效,并作为当年度评审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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