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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2012年针炙科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通知辽人社职〔2012〕9号
更新:2012/5/4 字体: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www.med126.com,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申报(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获得奖项可以比照科研课题使用,但不可与破格申报提供的奖项为同一项目,其中申报正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可比破格申报条件要求的奖项低一等次;申报副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要与破格申报条件要求的奖项等次相同。

4、科技成果奖不能比照获奖项目和科研课题使用。

5、获奖项目和承担的课题为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

6、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破格申报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四)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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