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语、计算机、论文、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外语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二)凡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三)报考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在岗位聘任之日前,必须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五)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要执行《关于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8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论文须发表在印刷型期刊上(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无效)。
(六)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推荐方法
(一)申报评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社)部门审查的申报办法。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局、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厅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要求,在评审前采取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对报评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反映业务能力材料(如病志等)及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等情况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公示办法》的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3-5天。经公示无误后,方可逐级上报。
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1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毕业证书(符合参评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的版权页、目录)等复印件,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原件。
2、申报护理各专业要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要提供报评专业与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报评专业与执业范围相对应、执业机构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4、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包括:《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见附件2、3)1份(破格人员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按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关于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的要求,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医辅(放射、超声、病理、检验)等工作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在执业注册机构的原始病志3份(由申报者指定病志,其所在人事部门负责从病志管理部门调取患者病志,申报者不得做任何改动)及其他有关材料;公共卫生类等其他非医疗机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本人撰写的反映其从事本专业工作业务能力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单位审核盖章)。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单原件。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四)继续实行申报材料“三承诺制度”,即申报人员、科室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分别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医学,全 在线.提 供www.med126.com,并作为卷内材料上报,卷内材料无承诺书者不予受理。同时,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时,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五)厅直、省直单位及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各市提供的卷内复印材料必须由市卫生局、市人社(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