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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关于开展县及县以下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的通知
更新:2012/5/10 字体: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坚持职称政策向基层一线人才倾斜,切实增强基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的信心,经研究,决定对县及县以下单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发展的原则;注重业绩,以用为本的原则;社会认可,群众公认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及名额分配
      认定范围:自治区县及县以下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名额分配: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市、区),推荐5名;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区),推荐10名。
      三、认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2.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得到业内认可、群众公认,且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四、认定程序
      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办的指导下,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经县(市、区)级党委或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经地、州、市党委人才办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由自治区党委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议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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