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列入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范围: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2.在省级部门直属医务所(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检验所、药品评审认证中心工作的;
3.卫生援外1年以上;
4.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
5.晋升中级职务后,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
6.晋升中级职务后,参加国家和省上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半年以上的;
七、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市(州)、县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将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及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工作列入重事日程,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与城市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有机结合,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2.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工作的管理,县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卫生局负责;市、州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州卫生局负责;省级有关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由省卫生厅负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医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地区定期服务人员的迭派、接收、考核、鉴定等工作。
3.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口定点派遣。市、州卫生局直属机构派遣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地区管辖县(市)和省卫生厅安排的对口支援县。县卫生局直属机构派员地点原则上确定在本县乡(镇)卫生院。各派员机构应在调查基础上,医学全.在线提供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确定派遣地点、任务目标和管理方法,明确派员与接收机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并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批,由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O月汇总报省卫生厅备案。
4.派员机构应对选派到基层定期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介绍基层卫生工作情况,明确到基层定期服务的目的、任务和做法等,使他们到基层尽快发挥作用。
5.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到基层定期服务人员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健全管理制度,认真作好考核鉴定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规定,执业医师到基层定期服务,不属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专业执业。
6.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期间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与本人原单位原科室同职务人员等同对待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并根据《四川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开支规定》(川财行[1996]30号)或市(州)有关规定落实补助,经费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各级财政承担。
7.到民族地区和基层定期服务人员自觉遵守服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虚报服务时涧、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和服务地点弄虚作假者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申报者提供虚假基层服务证明的,3年内不得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八、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