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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渝职改办〔2010〕83号
更新:2012/6/18 字体: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专业(学科)评议组或主审人介绍初审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注重靠实践和贡献评价人才,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民主评议,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为:同意、不同意。评审须经应到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当场计票,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并由职改部门工作人员将评审结果带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应建立会议记录备案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名单、会议议程、评审过程中重要情况和意见、投票结果等。记录要有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做好存档工作。

第七章  审  批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挂靠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各级职改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评审结果情况报告一份(同时报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评审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评审人员表决情况表一份(同时报电子文档)。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第二十九条  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人员,分别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及时下达资格通知。属委托评审的,应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职改部门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维护学术尊严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声誉。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遵守《诚信承诺书》所作承诺。凡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给予通报,并记入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准其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识才、选才标准,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甚至为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责任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遵守政策规定。对在申报工作中违反原则,出具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并将查处结果作为全市人力社保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扣减相应分值。
第三十五条  各级评委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之回避。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利益的,各级职改部门可按审批权限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评委会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要把量化评价标准作为评审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确保评审质量。对于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限期予以纠正,直至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制定职称政策,不允许政出多门和多头管理。未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批并向社会公布的高、中级评委会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由各区县(自治县)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参照确定。
    第四十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符的,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附件1:诚信承诺书
附件2:重庆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3:重庆市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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